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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增税所得税补税问题处理找中天税务专业解决问题效率高

发布时间:2024-04-24 03: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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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中天 型号 中天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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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企业节日发放的员工福利,应该注意哪些涉税问题?

还有几天就到春节了,很多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发放给员工一些实物或者现金购物卡做为员工福利。

那么,对于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会有哪些涉税情况需要注意的呢?

企业缺乏进项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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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偏高怎样处理?

分红人个所得税高怎么解决?

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帮你处理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各种税务疑难问题、财务疑难问题,为企业各类型尽职调查提供服务。

一、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实物福利

实例:甲企业是一家生产销售巧克力的公司,春节发放给每个员工两盒自产的精品巧克力,对外售价总额300元,同时再外购一盒礼品酒。那对于公司和员工个人来讲,会有那些涉税问题?

1、增税

(1)企业自产产品用来发放

根据《增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企业自产产品或者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或者作为集体福利发放,是需要视同销售货物的。

因此,甲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巧克力需要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额按照对外售价(批发价格)视同销售,在增税方面,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计征增税进项税额,也就是按照300元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其生产巧克力过程中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用外购物品发放给职工

《增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企业用外购礼品酒发放给员工,不视同销售,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按照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若是外购物品取得专用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将自有产品或者外购货物用于职工发放福利,因为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不再属于企业的资产,所以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巧克力还是用外购物品发放给员工,在企业所得税上,都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即确认销售收入,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按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放现金购物卡

企业在采购现金购物卡时,取得的是售卡方向企业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补充款”税目。(注意:企业在收到预收卡票时注意检查取得的票是否符合规定)

1、增税

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售卡时无需缴纳增税,开具不征税普通票,因此赠送购物卡也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依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

同样无偿赠送购物卡,其实也只是将卡内预付资金转让,没有兑现匹配的货物或服务,因此无论企业将购物卡用于职工福利还是对外赠送,在企业所得税上无需视同销售处理。

在所得税上的处理,虽然预付卡开具的是不征税普通票,但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1)若送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的限额扣除;

(2)若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及营业收入的5‰孰低扣除。

3、特别提醒:

(1)企业在购进购物卡时,从销售方取得的增税普通票,需要留存备查。然后按照购物卡的用途结转预付的账款,在员工实际消费时,不允许再次取得增税的票。

(2)公司采购预付卡时候,取得了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在预付卡的整个购销过程中只可开具一次普通票,对于税前扣除所需要的清单、复印件等要及时获取和保存,作为备查;

(4)放给员工的购物卡,按规定属于取得的非货币性的福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应按购买购物卡金额(非购物卡面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代员工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引起相关涉税风险。

三、员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放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税,但对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节日福利属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企业发放实物,现金购物卡等给本企业职工,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的福利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属于集团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福利,比如购买的下午茶,水果拼盘这些很难量化,直接做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实务中,尽量向这方向靠拢,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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