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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疑难---开具票时备注栏填写指南!填错就成为废票!

发布时间:2024-03-29 20: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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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参数

品牌 中天 型号 中天税务

产品详情

现在,开具票时的备注栏信息一定不能随意填写了。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的增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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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帮你处理四川省内及成都市内各种税务疑难问题及财税疑难问题。

一、开具票时备注栏应该填写的信息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一)纳税人自行开具

(二)税务机关代理开具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理开具增票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理开具建筑服务票时应在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经纪人汇总代理开具增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经纪人汇总代理开具”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理开具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理开具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具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二、收到时一定要检查备注栏的六种票

1. 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理开具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增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使用专用票和普通票,开具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3、销售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增票时,应在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增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按照现行的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票的(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理开具增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具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票时应在增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风险

1.增税:根据《增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得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作废、非合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票,以及取得不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税: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票,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政策依据

1.《营业税改征增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纳税人取得的增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3.《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票,应在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税扣除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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