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订量 (个) | 价格 |
≥1 | ¥3000 |
... | ... |
... | ... |
起订量 (个) | 价格 |
≥1 | ¥3000 |
... | ... |
... | ... |
产品参数
品牌 | 中天税务 | 型号 | 中天税务 |
---|---|---|---|
咨询内容 | 税务 | 货号 | 6 |
产品详情
四川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税优惠政策汇集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工商企业有很大的区别。那么,在税收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又有哪些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匹配怎样处理?
企业没有成本费用怎么办?
1.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
政策依据:
①《 ***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条、第二条;
②《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2.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常见的有: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70%;利用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产品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 )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规定的技术要求,单独核算的,享受先征后退50%。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属于一般纳税人。
②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④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⑤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
政策依据:
①《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②《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